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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節選 二維碼
發表時間:2024-07-03 14:31 新華社北京2月21日電?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后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條例》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黨章為根本依據,總結新時代巡視工作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成果,進一步健全巡視工作體制機制、責任體系,對于堅持和加強黨中央對巡視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推進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要求,各級黨委(黨組)要把學習貫徹《條例》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好宣傳解讀和督促檢查,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要堅持政治巡視定位,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任務,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要在強化巡視整改上見真章、求實效,壓實整改責任,完善整改機制,綜合用好巡視成果,深化標本兼治。要充分發揮巡視綜合監督作用,加強巡視與其他監督的貫通協調,形成監督合力。要以巡視帶巡察,發揮上下聯動的系統優勢,扎牢織密監督網。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條例》部分章節如下: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堅持和加強黨對巡視工作的全面領導,推進新時代巡視工作高質量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巡視工作堅持發現問題、形成震懾,推動改革、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尊崇黨章,依規治黨,全面貫徹黨的巡視工作方針,推進政治監督具體化、精準化、常態化,發揮政治巡視利劍作用,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促進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健全全面從嚴治黨體系,為深入推進黨的自我革命、解決大黨獨有難題提供有力保障,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巡視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 (二)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 (三)堅持人民立場、貫徹群眾路線; (四)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 (五)堅持實事求是、依規依紀依法。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機構職責 第五條 巡視工作在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下,實行黨組織分級負責、巡視機構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協助、有關職能部門支持、被巡視黨組織配合、人民群眾參與的體制機制。 第六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設立巡視機構,在一屆任期內,對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實現巡視全覆蓋。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根據工作需要,開展巡視工作,設立巡視機構,原則上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干部管理權限,對下一級單位黨組織進行巡視監督。 第七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應當把巡視作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履行全面監督職責的重要抓手,承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巡視工作的決策部署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巡視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視工作的重大事項,按照權限制定巡視工作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三)審定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統籌謀劃推進巡視全覆蓋,定期聽取巡視工作匯報; (四)統籌加強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五)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 (六)發揮巡視綜合監督平臺作用,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七)統籌加強巡視機構和干部隊伍建設; (八)研究決定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承擔巡視工作第一責任人責任。 第八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設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向同級黨組織負責并報告工作。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中央組織部部長和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書記擔任。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擔任,副組長一般由同級黨委組織部部長擔任。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書記(包括不設黨組、黨委的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副組長一般由黨組、黨委分管有關工作的領導班子成員和紀檢監察機構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九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視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階段任務安排,組織實施巡視全覆蓋; (三)聽取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巡視組工作匯報; (四)向同級黨組織報告巡視工作情況; (五)在同級黨組織領導下,組織開展巡視反饋、通報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動有關責任主體落實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責任; (六)指導下級黨組織巡視巡察工作; (七)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 (八)推進巡視干部隊伍建設,對巡視組進行管理和監督; (九)研究處理巡視工作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設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黨委工作部門,承擔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中央有關部委、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黨組(黨委)和中管金融企業、中管企業、中管高校等黨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單獨設立,也可以與內設機構合署辦公,應當配備相應專職人員,承擔黨組、黨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工作要求,對有關決定事項進行督辦;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工作情況和重要事項; (三)統籌、協調、指導、保障巡視組開展工作; (四)負責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的統籌協調、跟蹤督促、匯總報告; (五)負責對下級巡視巡察機構進行指導; (六)負責協調有關機關、部門協助、支持巡視工作,推動建立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的具體機制; (七)負責巡視工作理論研究、政策調研、制度建設、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八)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巡視干部的教育、培訓、考核、管理和監督; (九)負責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巡視組黨建工作; (十)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開展巡視工作的黨組織設立巡視組。 巡視組分別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職位。巡視組組長、副組長的具體人選根據每次巡視任務確定并授權。 巡視組應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研究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組長全面負責本組工作,副組長協助組長開展工作。 第十三條 巡視組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同級黨組織及其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的部署要求開展巡視; (二)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巡視情況,提出意見建議; (三)向被巡視黨組織反饋巡視意見,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和有關單位移交巡視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參與推動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 (四)對巡視組干部進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 (五)辦理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應當協助同級黨組織開展巡視工作,宣傳、統戰、政法、保密、審計、財政、統計、信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巡視工作,協同做好人員選派、情況通報、政策咨詢、問題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監督、成果運用等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派駐機構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協助駐在單位(含綜合監督單位)黨組、黨委開展巡視工作。 第十五條 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巡視工作。 黨員、干部有義務向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 |